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我们可以依靠谁?|一周快问
2017年多家共享单车运营者破产跑路,消费者个人要求退还的押金维权之路费时费力,“公益诉讼”的概念来到众人面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可以对“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组织,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成为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
就共享单车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提起或支持提起诉讼的问题,广州检察院在12月26日有关公益诉讼的主题新闻发布会中表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案只涉及特定消费者的私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2017年12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今日头条、凤凰新闻手机客户端持续传播色情低俗信息、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问题,分别约谈两家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随后,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推荐”“热点”“社会”“图片”“问答”“财经”等6个频道自2017年12月29日18时至12月30日18时暂停更新24小时;凤凰新闻手机客户端“头条”“推荐”等2个频道自2017年12月29日18时至12月30日6时暂停更新12小时。
那么,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而言,应注意避免哪些法律雷区,才能有效实现互联网信息发布服务的合规运营呢?
根据《网络安全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前述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且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综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注意加强对在其运营平台上传输、发布的信息内容管理,避免传输、发布法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后再在许可范围内提供相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针对此次事件,今日头条、凤凰新闻两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落实网信部门管理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加强网站业务和人员管理,切实对社会和广大网民负责。
为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用户资金安全,政府主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经营活动等都有严格要求,行业协会也对P2P中必备的合同所需基本要素进行了规定。2017年12月2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借贷合同要素》(T/NIFA 5—2017)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定义并规范了27项借贷合同必备要素,包括合同信息、项目信息和合同条款三个方面。
1. 合同信息
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应对应具体合同及其所约定项目)、合同签署方、签署日(合同签署日应与实际签署日期保持一致);
2. 项目信息
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信息、借款本金(借款本金不得包含任何其他费用)、利率、借款用途、放款日、起息日(不应早于放款日)、到期日、还款方式、还款日、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息金额、借款人还款义务、正常还款(流程)、逾期还款(责任)及提前还款;
3. 合同条款
承诺与保证、通知与送达、保密、违约、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合同生效日。
不可以。
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办法》”)。《办法》规定,网约车只能通过互联网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不得像日常的巡游车一样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
事实上,2016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这样的监管思路,将出租汽车服务划分为巡游和网络预约等方式。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公布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将网约车明确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同日公布的《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也作出了类似要求。
2017年12月27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业务规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自此包括二维码的条码支付的合法地位终于被明确。
此次正式发出的业务规范原则上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体现了通过划分支付限额等级、强制验证及资质、规范用户信息使用以及外包服务限制等确保条码支付的安全性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业务规范的主要变动有哪些?详情请见往期文章【恭喜条码支付获得“安全须知驾驶证”】了解更多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内容。
访问文末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相关内容
或点击以下二维码1秒解锁更多独家法律知识问答。
关于德和衡享法
德和衡享法互联网法律团队主要创始人均来自国内著名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部,致力于为高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贴心实用的一站式法律管家服务。自成立至今,我们已为近百家中小高科技创新公司提供了多样化服务。
德和衡享法的主要业务模块包括融资并购、合规管理、新三板等更具互联网思维创新的特色法律服务,同时也针对初创企业的内部股权安排、劳动人事以及员工激励等开发了更实用优惠的专项打包法律服务。
上周回顾
点击文章名就可以看(更多内容可以长按下方二维码查看更多历史信息)
周一2017年往期好文回顾
让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微信:享法JoyLegal
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电话:010-81050766
邮箱:info@joy-legal.com
24小时内答复咨询
关注和分享,总有一个在路上~